翘班,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工人不能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工人不按限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的情形,隶属严重违纪做法。计划经济时期,《公司工人奖惩条例》曾限定,持续翘班15天,累计翘班30天可予除名。该条例虽然已经废止,但仍然有个别省市在贯彻劳动法相关限定中沿用这一限定。 持续翘班5天可否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当看所在省市劳动部门和法院对此有无要求,如果有要求的,应当遵守要求;如果无要求,则看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是怎样限定的,可否限定了翘班5天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