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限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乡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在乡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要求下,应当优先录取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
(二)项限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能够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工人的,应予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贴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一次性经济补贴,并予以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限定予以优待。
二、士官退役后通常由入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安置,也能够由地级市或省级民政部门安置。初级士官(
一、二期)复员后,按照退役义务兵安置政策安置,非农户口入伍的通常作自谋职业安置,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贴,乡下户口入伍的回乡村安置;中级士官(
三、四期)作转业安置(选择复员的除外),能够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能够选择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贴;高级士官(
一、六期)通常作退休安置(选择转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