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书遗愿,无公证人同样有效,能够判定。 自书遗愿必须由立遗愿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愿不需要证明人在场证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愿可按照下列流程订立:
(1)遗愿人书写遗愿内容。遗愿人应亲自书写遗愿全文,这样既能够真实表述遗愿人的意识,又可防止他人虚构、修改、添加遗愿内容。
(2)遗愿人在自己书写的遗愿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愿的时间对遗愿的效力有肯定的影响,如分别书面遗愿内容相冲突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愿为准。同时,订立遗愿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愿内容的真伪。
(3)遗愿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愿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限定:“公民在遗书中牵涉去世后个人财产处罚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愿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