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作为被告人付某强制猥亵案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审查、采纳:
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对这起“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完全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课处了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直接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均衡的刑事司法原则,显失公平。
刑罚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涉及到公民的健康、自由甚至生命等基本人权,司法者应当心存敬畏,秉承良善,不能打击面过广,更不能越界处罚,不能将本来应当由行政法规、规章调整的社会关系,统统都适用刑罚的手段予以打击。不能将普通公民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加以鉴别,不考虑情节轻重,不兼顾全案事实,只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概以犯罪论处,丧失了人民法院客观公允、独立断案,最终把关的功能,没有把住案件质量关。这样的判决结果简单粗暴,不仅暴露出了一审法院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和强制猥亵犯罪之间的基本概念和界限的混淆,而且从中也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对于全案的事实、情节视而不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书说理部分内容空洞、理由牵强,直接以一句“经查认为…犯罪情节较重”一笔带过,以主观意志代替法律评判,难以令人信服。
综上,请合议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