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劳动者试用期期间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三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适应不了工作,建议实话实说,譬如产生不必要的误会。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