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转包关系 工伤认定所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卡明细单、工资条、胸卡、考勤卡等复印件,原件需同时带好);个人申报的需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档案》;
3.受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4.首次门诊病历及拍片报告复印件或出院记录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死亡的还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及与工作有关的证明材料;
6.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由用人单位开具的派工单或出差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如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7.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8.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载明当事人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家中正常路线图,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属于暂住本市人员,还应提供租房协议或房东出具的租房证明、房东联系电话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9.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县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属于雇、借用人员、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工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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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其与伤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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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2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或单位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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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伤职工的劳动保障卡复印件,若为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备注一栏中注明劳动保障卡号和暂住证编号,未办理劳动保障卡的员工请先到本局结算中心大厅或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劳动保障卡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友情提醒:工伤认定申请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