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肯定文化水准和工作本领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议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得到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够应选名额的,不够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
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不是再次选举,而是以两名未能当选的候选人为候选人,举行另行选举,只要能得到出席代表13以上的票数就能够当选,都超出13的,按票数高低,高者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