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纷争,由当事人商量解决;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置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置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置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土地侵权纷争,由当事人商量解决。商量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能够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未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折叠土地行政争议;土地行政争议,按通常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流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