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它是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经12至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影响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在欧洲,以德法两国为主,包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拉丁语系各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日耳曼语系各国,另外还包括北欧各国,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联合王国的苏格兰也属大陆法系。南美诸国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属于大陆法系。在亚洲,日本、泰国,在非洲许多国家也属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我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葡萄牙影响,也属民法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