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认可楼上的看法,网上游戏虽然不是现钱交易,但是游戏币同现钱存在兑换的关系和可能,事实上,以游戏币换现钱或者“以游戏养游戏”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了。当然,我认为以币进行游戏远构不成法律限定中的“赌博做法”,根据就是《刑法》第303条的限定,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做法。
首先,尽管以币进行游戏的经过中,玩家能够通过获到游戏的胜利获取其所拥有之币的增值,然而仅以此断定其“以营利为目的”显然是可笑的;
其次游戏中心所设定的游戏规则肯定程度上限制了赌博活动发生,使娱乐成为游戏的主要目的;最重要的是,和目前所流行的其他网络游戏相比,币的交换价值和流通性都要低得多,玩家缺少将币兑现的动机和途径,因此以赢取币来赚钱更像是痴人说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