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支付数额标准: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给付方式: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给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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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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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