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人视为交费年限主要有:
1.符合限定要求的国有公司原全民固定工1988年终前可计量为持续工龄的工作年限;
2.符合限定要求的全民带集体“混岗工人”1986年终前可计量为持续工龄的工作年限;
3.已参保工人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的年限;
4.1995年终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人工作年限。闽人社函〔2009〕288号文件出台后,公务员辞工、辞掉再次就业并参保的,其原在机关可机关为持续工龄的工作可视为交费年限。
5.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招工回城并参加养老保险后,其在乡村参加劳动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