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申请要求:自愿申请。
四、解决手续:
(一)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大会或者人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遣散裁判文书;
(三)人员大会或者人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人员大会或者人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保证情况的说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七)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组织允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组织的须提交);
(九)清算组织人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五、解决地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议申请。
六、解决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七、解决时限:即办件。
八、解决流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如不予受理,要说明借口。求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