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务院就以下的法规,至今还在有效期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