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哺乳期结束之后而刑期未满,如果此时已经再度怀孕,是否还应该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有以下几种可能:一个是不分情况,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哪怕是刚怀孕几天,毕竟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这样,但是如果这样处理,她们完全可以故技重施,一直到刑期结束第二是不分情况,堕胎收监,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再度怀孕都是为了规避处罚,但是这样的话未免太不人道,大人犯法与小孩子有何关系第三个是根据实际情况,借鉴美国对于堕胎合法与非法的处理,区分已经怀孕的时间长短,孕期较短的堕胎收监,孕期较长的让她生,让她喂奶,但是这个时间长短又该如何确定,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规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