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限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本领偿还的,经债权人认可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能够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本领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判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偿还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本领偿还,另一种是有本领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限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本领偿还又有两种分别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本领偿还。如隶属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限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本领偿还。如果是永久无本领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裁判,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个人之间的借债要慎重。借账给人,必须了解另一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券外,也要尽可能由借债人提供保证或以肯定财产作典质,这样就可减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