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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在天津,最近天津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有一个是说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朋友不懂,想咨询一下关于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什么意思?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7-28 江西景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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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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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原则
    天津市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因此对于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适用全国性的规定。工作原则是:
    (1)政府主导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
    (3)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
    (5)依法登记的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6)全部覆盖的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7)免费原则:此次登记发证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测绘、登记都不需农民花费任何费用。
    全文
    7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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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什么意思?
    1、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5、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全文
    7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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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宅基地怎样确权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实行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对每一宗土地进行编码,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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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宅基地政策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宅基地审批条件及程序;第三章 宅基地退出及流转奖励政策;第四章 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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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找个律师要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一)离婚律师收费制度标准说明1.就当前市场行情而言,进行离婚官司所需支付的律师费用通常在5000至10000元之间(若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的话)。
2.然而,若涉及到财产划分,则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律师费用划分为两种形式:
首先,以一个固定金额作为起始价格;
其次,对于超过该起始价格的争议财产,将会额外收取一定比例的律师费用。
此外,还存在一种风险代理方式,即预先支付一定的前期律师办案费用,然后再根据最终追回财产的数额来确定相应的收费额度。
(二)关于法院离婚官司费用的相关规定1.在离婚案件中,每一件需要提交给法院的案件均需缴纳50元至300元的诉讼费用。
2.若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且财产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则无需额外缴纳任何费用。
3.但若财产总值超过20万元,超出部分将按照0.5%的比例进行额外收费。
4.离婚诉讼费用应由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预先缴纳,待法院审理完毕并作出判决之后,会在其中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一般情况下,败诉方将承担主要责任。
5.若原被告双方均负有责任,则由双方共同分担诉讼费用。
至于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特殊性质,因此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将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房产税附着物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谓“附着物”,系指与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依附于其所持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各种物体或构筑物。
在这一领域内,附着物被定义为那些与房地产所有权人共享权益,且与房地产实体紧密相联的各类物体或构筑物。
这些附着物可能涵盖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或者其他设施等多种类型,它们与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紧密相连,共同构建出房地产的完整权利体系。
通常情况下,附着物的存在及其具体范围将在房地产权证上得到明确标示。
作为证明房地产所有权人享有相应权利的法定凭证,房地产权证详尽地记录了有关该房地产的各项详细信息,如房屋所在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产权期限等等,同时也包括了附着物的类别、数量及具体位置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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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是什么意思?
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意思是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将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的集体组织成员,而且只能转给本集体的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后,转让一方不能够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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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消费者拥有以下九项基本权利:
首先,第一项权利是知悉实情的权利,即消费者应能够了解在购买、使用商品的全过程中所享有的知情权;
其次,消费者具有自我选择权,这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在商品的种类和服务形式以及提供商方面,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空间;
二是,在做出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时,消费者应该有自由决策的权利,不受任何强制因素的影响;
再次,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即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若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消费者有权寻求法律援助;
接下来,消费者享有交易权,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正交易条件,同时也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再者,消费者享有依法求偿权,即在个人或集体的权利、资源等遭受侵害、损失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此外,消费者还享有获取知识权,即消费者有权获取与消费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知识;
最后,消费者还有权建立消费者组织,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设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
二是,消费者有权成立自己的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享有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进行监督,尤其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法规的制定,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最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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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买新农村房子好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房屋被视为不动产,且属于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象之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除本村村民之外的任何人出售。
唯一的例外在于,出售房屋的行为必须仅限于本村内部的村民之间进行。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明确指出:
村民对于其拥有的宅基地仅享有使用的权利而非所有权;
并且,这种使用权也并不包含买卖的可能。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实际操作出发,外乡人都无法购买村里的房产。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房产确权纠纷有新规定吗如何执行新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关于不动产权利变动方面,须遵循一项新的规定。
此规定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利的变更需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办理,进行确权登记,否则将不会产生实际的物权变动效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其消亡,均需经过法定登记程序才能生效,反之则无法产生效力,但法律若另作其他规定者除外。
依法归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无需经过登记即可予以确认。
此外,还有如下规定,即不动产登记事宜,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同时,国家对于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具体的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登记方法,皆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最后,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资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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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了吗,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
1982年之前的已经建造的住宅予以确权。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权属调查。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审批。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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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面积争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我们提供以下四种解决途径:
首先,当农户交叉涉及时,双方面临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端时,应充分理解和尊重历史背景,保持互相礼让的态度进行双边磋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倘若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向当地行政管理机构,如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等部门提交申请来提出处理方案;
再次,若乡镇行政部门未能给予合理回应,当事人双方有权直接向县级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诉,若申诉理由充足且符合受理标准,相关部门将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或者直接介入处理;
最后,对于已经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机构有责任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调解无果,则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若当事人对此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构申请复议,同时也可以在接收到处理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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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规?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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