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