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当然,慈善组织也不能将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