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经过中所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叫执行裁定书。如裁定查封被执路人的房屋,裁定冻结被执路人的银行账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流程,裁定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提议的异议等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做法违背法律限定的,能够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议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议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借口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借口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看被执路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分别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路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解决。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能够延时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议确有借口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丧命,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受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