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按自然日历数持续计量,包括休息日;计量病假薪水,则不应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劳动部《关于贯彻公司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一、关于医疗期的计量问题1.医疗期计量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量。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工人,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工人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人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水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日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