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不属于上述遗产的范围。此外,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拥有的宅基地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且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集体组织提供宅基地给其村民是为解决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的基本居住之需,当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死亡且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本案张大爷本人已死亡,生前也无同住亲属,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已全部倒塌,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故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张大爷死后单纯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张大爷的遗产范围。并且,我国土管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宅基地被继承,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其侄子张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是无权要求继承该宅基地的。但如果张大爷的房屋没有倒塌,则其侄子完全有权在继承张大爷的房产时一起继承该宅基地。以上为五保户宅基地继承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