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仲裁的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可以是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