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限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导致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职责和赔偿金额的纷争,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解处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二、关于噪音分贝限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范围环境噪声准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准则限定了城市五类范围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准则适用于城市范围。乡村生活范围可参照本准则执行。 2准则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准则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1类55分贝45分贝 2类60分贝50分贝 3类65分贝55分贝 4类70分贝55分贝 3各类准则的适用范围(1)0类准则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范围。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范围分别按严于0类准则5分贝执行。
(2)1类准则适用于以寓居、文教机关为主的范围。乡村寓居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准则。
(3)2类准则适用于寓居、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准则适用于工业区。
(5)4类准则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范围,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范围。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范围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准则。 4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出准则值15分贝。
三、如果你寓居范围内的噪音超出法定准则,则制造噪音的单位和个人隶属噪音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