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对您所提问题的解答是这样的:(一)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 (三)对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律图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