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