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本案您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建筑工程合同关系。但由于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事实距今已逾三年,已经超过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发生中断,重新计算后至您请求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没有超过上述规定的时效,即便法院受理您的起诉,在开庭时如果建筑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您的诉求在司法程序中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建议您先与建筑公司协商解决,协商时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录音、无利害关系证人见证等方式争取重新取得建筑公司对拖欠工程款事实的确认,以利于您重新取得诉讼时效;也可以在收集好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向建筑公司主张过权利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后至提起诉讼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证据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以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建议公司未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的,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