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法律上婚姻关系的缔结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自愿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父母家长只能给予关心和帮助,可以提建议,但不能包办强迫;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也不允许其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女结婚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这个法律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就叫法定婚龄。在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我国鼓励晚婚,但如果男女双方已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应予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制度。男女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的人,才具有结婚资格。如果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要受刑事制裁。
除了以上这些条件外,我国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况:
1.禁止近亲结婚。近亲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近亲结婚,从科学角度讲不利于优生,也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性病、精神失常以及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这些疾病的患者在治愈之后,可以获准结婚。
结婚除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外,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必经程序,要求结婚的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关系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忽视结婚登记,认为只要举行了结婚仪式,夫妻关系即告成立。其实,这种“婚姻”关系是不被国家承认的,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按你说的情况属于法律上的婚姻
第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