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月度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月度收入的百分之50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当年的年度收入或同行业收入,按照上述比例予以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给付比例综上,按照婚姻法37条的原则,双方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双方仍有权利及义务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具体支付的比例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交涉交涉未果由人民法院裁决但是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或协议原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婚姻法37条第二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