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为大家介绍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联系:“雇主责任险”中的“雇主责任”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据此,该司法解释规定的“雇主责任”是排除了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责任以及工伤保险责任的。
然而,“雇主责任险”中所指的“雇主责任”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雇主责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雇主责任险”中“雇主责任”是广义的雇主责任,即其不仅包括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还包括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中用工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