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抓住人才,会高薪聘请高级管理人员,但一旦不想要这个人,又不能轻易解除合同,往往会采用降薪、待岗、换岗等方式“冷处理”,逼其主动离职。这其实存在很大风险。
用人单位向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待岗降薪决定或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如属违法,则应依据劳动者的不同主张,承担支付劳动者全额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从举证责任看,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一般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事项:
1. 待岗降薪和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具体事实;
2. 作出待岗降薪和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并公示;
3. 处理决定已依法送达劳动者。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工作人员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正常工资之外还会给予额外的福利,但“吃人嘴短,拿人手短”,用人单位会要求签订《奖金协议》,并约定服务期,高管未满服务期离职的,多发的奖金应当返还。有的法院认为此种方式约定的奖金不属于劳动报酬,这一说法未必正确。
这里给企业提供了薪酬设计的一个思路,“固定工资+附条件的奖金”或者“固定工资+附期限的奖金”模式,此处不细说,以后会讲。
以上为高管劳动纠纷注意事项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