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
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与按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