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如果行使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行使探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探望权: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