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应当在二十吨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四条规定,卖假盐的,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必须在5万元以上。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当立案。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案,应当择一重罪而惩处,故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卖100吨假盐量刑标准的具体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