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若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您或者您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您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支付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