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纠纷可以按如下方式确权: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算入承包地面积确权登记;没有列入承包地的,按照实际的数量面积等基本情况继续登记,多数村民同意纳入这次承包土地的可以一并确权,须注明”自留地”。 如有纠纷,以协商方式或由政府处理解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