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表现形式有: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3、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