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房屋预定协议有一定的效力。
预约订购前提必须是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能取得预售许可
证,在法律上是不能预售的,也即不能开展预约订购。对于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约订购协议,其效力又如何呢?相关法律文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要是起诉前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就可以,这里是起诉前,而非法庭辩论终结前。是不是商品房预约订购协议只要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为有效呢?笔者认为商品房预约订购协议的效力周期较短,其本身存在的价值仅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一旦在约定期限内,买卖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其效力自然就终止,反之,如果约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追究错过,按定金罚则处理,协议效力也即终止了,所以如果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其预售的前提不存在,此时的权利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商品房预定协议的效力应该是无效的,所以认定其效力与否的时间点应该是协议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周期内,而非起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