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解答如下: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格式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等内容。”《》中的燃气应该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具体以《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以上是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解答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