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在双方协商同意解除、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时、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解除。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了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具体情形如下: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