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有关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2、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还需提供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法律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