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女节安排女职工工作,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三倍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妇女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女职工在“三八”节放假半天。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