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目前法律的规定与实际操作衔接不紧密,各地法院对工伤赔付的主体认识不一致。若想明确诉讼主体,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之前,先了解管辖法院的操作惯例。如果不幸或有幸遇到该地无类似案件判决的首个案例,则需要加强与法官的沟通,交换彼此意见,以期案件的处理方式既不违法,也更有利于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