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
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单当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员在医疗期满后,即需要立即到用人单位就职,否则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解决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