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3、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4、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5、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7、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