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工伤保险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可视作为工伤。
2、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