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2.《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