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转让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而且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宅基地转让合法吗
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确认,宅基地进行转让是完全合法并合规的程序。宅基地只能在相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会员之间进行转让,同时转让人和接受者都必需是来自同一个村庄的村民,并且转让方应具备两处及以上的农村宅基地,而接受方也应达到宅基地申请的资格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和限定,即宅基地使用权仅能转让给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在特殊情况下,如若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本村集体成员的第三方,此受让人身分必须已经在本村内落户,且需满足申请宅基地所需具备的相关资质条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所执行的法规条款,包括“一户一宅”等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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