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