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只要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设立与登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即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并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